附件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7】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12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屬地監管責任,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各省級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國務院領導下,由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負責實施,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組織落實。考核工作從2017年到2020年,每年開展一次。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原則,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加強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況。
第六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細則,明確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
第七條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開始,4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省級自查。各省級政府對照考核方案及細則,對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自查,填報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報告,于2月底前報送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各省級政府對自查報告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實地核查。3月底前,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組成考核組,采取抽查等方式,對省級政府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實地核查,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估。實地核查采取聽取匯報、抽樣調查、核驗資料、明察暗訪等方式進行。
(三)綜合評議。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根據各地自查情況,結合實地核查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公安、信訪等部門掌握的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形成考核報告,報部際聯席會議審議。
第八條 考核采取分級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考核等級為A級:
1.領導重視、工作機制健全,各項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備、落實得力,工作成效明顯;
2.考核得分排在全國前十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顯、欠薪問題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國后三名的;
2.發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或發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3.發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級在A、C級以外的為B級。
第九條 考核結果報經國務院同意后,由部際聯席會議向各省級政府通報,并抄送中央組織部,作為對各省級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考核過程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條 對考核等級為A級的,由部際聯席會議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C級的,由部際聯席會議對該省級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約談省級政府應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約談后2周內提交書面報告,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一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各省級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地區各級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